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和《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评选年度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参评研究生奖助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和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我院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由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拨款数量测算后确定。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
3.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二)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
3.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覆盖比例约3%。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万元/生/年。覆盖比例约10%。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5万元/生/年。覆盖比例约20%。(其中当年入学优秀新生如推免生、硕博连读生、入学总成绩学科排名前5%的一志愿考生可直接获评)。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生/年。覆盖比例100%,按照每年10个月逐月发放。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标准为0.55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标准为0.35万元/生/年。资助人数约占在校研究生人数的40%。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学校学业奖学金标准为0.3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标准为0.2万元/生/年。资助人数约占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0%。
第十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学籍;
申请奖学金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良好,无补考课程(非慕课);
(2)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专业社会实践、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热心公益事业。
如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可优先获得评选奖学金:
(1)在国际或国内高水平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2)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危,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申请学业奖学金还须优先以下人员:
(1)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2)低年级研究生。
第十三条 同一年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可兼得;自治区学业奖学金和学校学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四条所有申报的材料须在上一年度的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学院纪检成员、党委会成员、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纪检成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共同参加。按照学院奖助学金细则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保密原则,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组织申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我院的分配名额,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分配方案的制定,并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得分确定排名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学院在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奖助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实名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接收到自治区款项拨付后,按照财务要求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已获奖助的研究生申报评审时,前一次填报成果将不能重复使用、认定,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以档案在我院为准)均有资格申请。
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研究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补助生活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奖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级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处于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类奖学金的事项由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21年9月30日